2014年中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(试行),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
第一条【制定根据】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,规范低空空域管理,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
,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、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【使用管理原则】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
,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、统筹兼顾、简化程序、灵活高效、责权分明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
第三条【使用管理主体】国务院、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)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,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点检查工作落实,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,军民航空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第四条【适用范围】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)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,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和低空空域使用用户
。
第五条【监管评估制度】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
,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
,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,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。
第二章 空域分类划设
第六条【定义】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(含)以下区域。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,经批准后可适当调剂高度范围。
第七条【分类】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、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。
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、飞行情报服务、航空气象服务、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。
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、航空气象服务、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
。
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,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。
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,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。
第八条【划设原则】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斟酌国家安全、飞行需求、保障能力、机场布局、环境保护、地形特点等因素,科学划设管制空域、监视空域、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。
第九条【划设要求】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
,划设在相应的区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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